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委各部委,区直及驻区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现将《源汇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办公室关于对违反规定购买、配备、更换、使用公务车辆的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对照《办法》,结合单位实际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对本单位公车购买、配备、更换、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要主动进行检查纠正,并于2008年5月10日前向区廉自办书面报告检查纠正情况,争取从轻、减轻处理。逾期未能检查纠正、报告情况,甚至拒不纠正的,一经查实,将按照《办法》规定从严处理。
中共源汇区纪委
2008年4月24日
源汇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办公室关于对违反规定购买、配备、更换、使用公务车辆的处理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乡(科)级党政机关小汽车配备管理的暂行规定》(豫办〔1997〕2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车购配、备案、入户管理工作的通知》(源廉办〔2006〕2号)等有关公车管理文件规定,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违反〈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办法(试行)》(豫发〔1997〕17号)等规定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1、长期拖欠职工工资的乡(科)级党政机关或单位购买小汽车的,责令其限期纠正,并给予有关领导干部警告、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用贷款、集资款和专项资金购买供领导干部使用的小汽车的,给予有关领导干部和责任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其中,挪用救灾款、救济款、教育基金等专项资金购买的,从重或加重处理。
3、利用职权向企业、下属单位换车、借车和摊派款项买车的,情节较轻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给予有关领导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所借用、换用的车辆一律清退。
4、公车入私户或者以企业、下属单位、个人名义变相购买小汽车的,要及时纠正,否则将对违规车辆予以收缴,并追究购车单位审批、购买、乘坐人及主要领导的责任。
5、违反公车备案制度的程序和要求,未到区廉自办上报申请购买报告、入户情况报告、办理备案手续等情况的,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相关人员写出检查;情节较重的,对该单位以后新购公车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6、违反规定对领导干部使用的普通轿车进行豪华装修,如出现购车时要求售车单位高于原车配置设计进行装修、借修车之机进行高于原车配置的装修等情况,情节较轻的,通报批评,并责令相关人员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比照清理豪华小轿车的有关规定处理。
7、科级单位公车配备标准是排气量1.8升以下(含1.8升),单价15万人民币以下(不含15万),科级单位二级机构公车配备标准是排气量1.6升以下(含1.6升),单价10万人民币以下(不含10万元),擅自超标准、超编制配备公务车辆的,视情节对超标准、超编制公车进行拍卖、变卖、或没收处理,并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者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8、未经区廉自办批准,私自报废、变卖转让车辆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9、动用公车参与婚丧喜庆事宜、驾驶公车游玩、垂钓、接送子女上学的,一经查实,按照出租车计程价格的三至五倍处以经济处罚,同时,对责任司机、用车人、以及委派人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车辆单位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
10、节日期间,公车没有按照规定定点封存,或者值班车辆停放在宾馆、酒店、商场等消费娱乐场所和风景区的,一律视为违规用车,一经查实,按照出租车计程价格的三至五倍处以经济处罚,并追究车辆单位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
11、领导干部私自驾驶公车、酒后驾驶公车,情节较轻的,通报批评,责令写出检查;情节较重,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2、领导干部变动工作岗位,私自带走公车,情节较轻的,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
13、对本单位发生违反公车管理规定等行为不积极查处,或者隐瞒包庇的,对单位主要领导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
14、本办法由源汇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办公室负责解释。
15、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