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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能监察
中共源汇区纪委 源汇区监察局关于加强“项目建设年”活动跟踪问责的通 知
来源:
源汇区党风廉政网
2006-5-16 10:08:27
源纪发〔2006〕3号
中共源汇区纪委 源汇区监察局 关于加强“项目建设年”活动跟踪问责的 通 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委各部委,区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十一届五次全会暨经济工作会议精神,顺利推进“项目建设年”活动,确保项目建设的质量和实效,根据《国家公务员法》、《党政干部选拔任用条例》、《河南省行政效能监察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就加强“项目建设年”活动的跟踪问责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抓好落实
开展“项目建设年”活动是区委、区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全区各单位要严格按照 《源汇区“项目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源发[2006]4号)的要求,充分发挥职能优势,采取得力措施,精心策划,周密组织,抓好有关任务的落实。切实做到领导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对思路不清、行动迟缓、成效不明显、贻误工作的,要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优化环境,强化服务
1、各职能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市、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有关规定,一切服从、服务于项目建设。区优化办、纠风办、行政效能监察中心设立举报投诉电话,随时受理有关投诉。各单位部门要建立项目建设热线电话联系机制,明确专人负责,及时为项目建设提供优良服务。 2、建立优化环境联席会议制度。优化环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定期到项目进驻地进行实地调查走访,掌握项目建设环境状况的第一手资料,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为全区经济快速发展保驾护航。 3、建立完善“项目建设年”活动评议考核机制。根据人大、政协的视察评议,有关部门的督导检查,目标考核,工作实绩考核等情况,对有关人员进行跟踪问效,责任追究。 4、建立“项目建设年”活动跟踪问责制。区优化办、纠风办、行政效能监察中心紧紧围绕“项目建设年”活动的开展,加大效能监察力度,对责任心不强、办事效率不高、工作推进不力、落实效果不好的,坚决给予责任追究。
三、明确责任,严格追究
1、对发生以下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对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及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1)不能按照区委、区政府下达目标完成任务的; (2)项目建设不能按预定计划完成阶段工作任务的; (3)在项目引进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提供虚假情况的; (4)在项目建设工程中出现吃、拿、卡、要,乱收费、乱检查、乱摊派、乱罚款等行为的; (5)项目建设实行属地管理,辖区内出现地痞、地霸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买强卖、强装强卸等干扰破坏项目建设行为的; (6)其它影响项目建设行为的。 2、跟踪问责方式: (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2)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3)通报批评; (4)诫勉警告; (5)责令辞职; (6)调离岗位;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加重处理: (1)一年内两次被问责的; (2)干扰、阻碍问责工作的; (3)对检举、控告、投诉、质问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项目建设跟踪问责结果作为行风评议、效能考核、实绩考核和干部奖惩的重要依据,为区委、区政府决策的贯彻实施提供有力保障,使“项目建设年”活动取得扎实成效。
责任编辑:寒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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