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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工作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来源:
源汇区党风廉政网
2006-6-19 16:58:06
关于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 工作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中原,根据《信访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信访突出问题由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信访局按照有关规定认定;本规定所称群体性事件按照国务院《国家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60号)认定。 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四)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五)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单位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六)对一般性信访问题处置不当,激化矛盾的; (七)有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的。 第四条 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发生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采取处置措施不及时或者不正确,致使事态扩大的; (二)强令、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群体性事件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已经结报的信访突出问题或者群体性事件,因善后措施落实不力,导致再次发生上访的。 第五条 对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工作实行责任追究,采取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免职、责令辞职等组织处理方式,情节严重的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涉及对各级领导班子的责任追究,依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责任追究由主管机关、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各级信访部门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有关机关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后,应当及时向信访部门通报。 第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河南省纪委、河南省监察厅商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信访局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06年5月1日起实行。
责任编辑:寒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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