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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车辆购配、备案、入户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
源汇区党风廉政网
2006-11-14 16:52:20

各乡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委各部委,区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驻区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下属机构公务用车的采购、备案、入户管理工作,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现就我区车辆购配、备案、入户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配备、更换和使用公务用车标准。各单位配备、更换公务用车必须严格执行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和更换的规定标准,科级单位规定标准为排气量1.8升以下(含1.8升)、单价15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15万元),科级单位的二级机构规定标准为排气量1.6升以下(含1.6升)、单价1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10万元)。 二、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购买公务用车使用财政性资金(含上级拨付、同级安排、收费返还、用收费偿还的贷款、固定资产变卖收入、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等)必须实行政府采购。否则,区廉自办不予备案,财政部门不予上报车辆入编手续。 三、严格公务车辆编制审批程序。各单位凡申请购配、更换公务用车一律先由区政府采购中心申报审批后,方可购买,然后凭政府采购手续(政府采购申报表、中标通知书、发票、检验报告)到市行政服务中心财政局窗口办理车辆入编手续。 四、严格公务车辆备案手续。政府采购金额15万元以下(不含15万元)的车辆在入户前,须持政府采购有关手续(政府采购申报表、审批意见表、中标通知书、发票、政府采购验收单、车辆合格证、机构代码证)在区廉自办备案;政府采购金额15万元以上的车辆在入户前,须经区廉自办同意后到市廉自办备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驻区有关单位配备、更换公务用车,也要在区廉自办备案;对接受上级调拨或奖励、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捐赠或奖励,公车入私户、入企业户,以及长期借用其他单位或个人未归还的车辆,无论这些单位和个人是否已办理审批和备案以及入户手续,接受单位都应按购配、更换和使用新车的程序,办理车辆审批和备案手续。 五、严格公务车辆入户手续。到市公安局车辆部门办理入户手续,政府采购金额15万元以下(不含15万元)的车辆,须同时具备市财政局入编手续和区廉自办备案手续;15万元以上的车辆,须同时具备市财政局入编手续和市廉自办备案手续。车辆入户以后,要在10日内将入户车辆牌号和入固定资产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区廉自办。 六、加强对车辆购配、备案、入户情况的监督检查。区廉自办将会同财政、公安等部门对全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二级机构公务用车的采购、备案、入户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应按要求认真进行自查,如实填写源汇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情况统计表和自查登记表,应于9月26日前报区廉自办(振豫大厦四楼,电话:2323729)。对不按要求如实填写本单位公务用车情况,虚报、瞒报、弄虚作假的,将依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违反规定购配、更换(含奖励、捐赠、上级调拨等)公务用车或公车入私户、机关事业单位车辆入企业户等弄虚作假、变相配备更换公务用车未在廉自办备案的,区廉自办将对其购车的资金来源进行严格审查,并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监察机关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财物办法》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有关规定,对违反财经纪律的给予经济处罚,情况严重的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的党纪政纪责任。同时,违规车辆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收缴。 源汇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办公室 源 汇 区 财 政 局 2006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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