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源汇区纪委
源汇区纪检监察信息工作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纪检监察信息工作,充分调动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信息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严肃信息工作纪律,更好地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服务,根据中央、省、市纪委信息工作考核办法,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大局,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纪检监察信息工作,明确考核标准,完善考核办法,健全考核体系,把纪检监察信息工作考核纳入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努力提高纪检监察信息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推动全区反腐倡廉工作深入开展。
二、考核标准
各乡镇、办纪委每年被省以上纪委采用不少于1条,被市纪委采用不少于3条,被区纪委采用不少于10条;区直各单位纪检组(纪委)每年至少有10条被区以上纪委采用。
各乡镇、办纪委信息考核分为100分;区直各单位纪检组(纪委)考核分50分。
三、考核办法
被省以上纪委采用1条记20分;被市纪委采用1条记10分;被区纪委采用1条记5分。
领导批示加分:省级以上领导批示l条加40分,市级领导批示1条加20分,区级领导批示l条加15分,区纪委监察局领导批示1条加10分。
四、考核和奖惩
1、评奖条件及名额。
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单位,具有评先资格。按照考核量化分值排序,各乡镇、办纪委1—3名为年度“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区直单位纪检组(纪委) 1—5名为年度“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各推荐1名“信息工作先进个人”;其它单位不准推荐“信息工作先进个人”。
2、对重要情况、突发性事件隐报、迟报、漏报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的评先资格。
3、违反信息工作纪律、报送虚假信息,或对突发性事件、敏感性事件及群体性事件不按规定程序审核或审核把关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4、每年的1月1日至1 2月3 1日为一个信息考核年度,区纪委每年年初对上年度信息工作进行考核并落实奖惩。
5、区纪委办公室每季度通报一次信息采用情况。
本办法自2006年度起实行。
中共源汇区纪委
2006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