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源汇区纪委 源汇区监察局
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相互移送案件的暂行办法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纪委,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源汇公安分局,区直各单位纪检组(纪委):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纪检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相互移送案件的工作程序,切实维护法律法规和党政纪条规的严肃性,经研究,现将《源汇区纪检监察机关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相互移送案件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源汇区纪委
2007年11月27日
源汇区纪检监察机关与法院、检察院、
公安机关相互移送案件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纪检监察机关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以下简称公、检、法机关)在处理案件过程中的协作配合,充分发挥执纪执法部门的整体优势,及时依纪依法追究涉法案件中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党政纪责任和法律责任,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与公、检、法机关相互移送案件是指在案件办结或依纪依法处理前后,办案单位按照案件管辖的分工及工作职责,将案件有关材料相互移送。
第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与公、检、法机关在案件查处中应当加强协作,依纪依法积极配合和支持,既要有利于案件调查工作的开展,又要考虑案件处理的社会政治效果。
第四条 移送案件应具备的条件:
1、纪检监察机关向公、检、法机关移送的案件是涉嫌违法的案件;
2、公、检、法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是涉嫌违纪的案件,且涉案人属中共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
第五条 需要移送案件的情况:
1、纪检监察机关在案件调查后,认为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应追究刑事责任或应给予治安处罚的;
2、法院对检察院提起公诉后,依法作出免予刑事处罚或无罪判决,而又认为涉嫌违纪的;法院依法判处刑罚,还需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党政纪处理的;
3、检察院对案件侦查终结后,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撤案决定,而又认为涉嫌违纪的;
4、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采取行政手段和强制措施后,还需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党政纪处理的。
第六条 纪检监察机关与公、检、法机关相互移送案件,应当在案件承办单位依纪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后三十日内。
第七条 移送案件应具备的材料:
1、纪检监察机关向公、检、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具备案件移送书(函)、处分决定、调查报告、摘抄或复制的主要证据、本人交待等材料;
2、法院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具备案件移送书(函)、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等材料;
3、检察院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具备案件移送书(函)、不起诉决定书(撤案决定书)的副本、侦查终结报告、摘抄或复制的主要证据和本人检查交待等材料;
4、公安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具备案件移送书(函)、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摘抄或复制的主要证据和本人检查交待等材料。
第八条 纪检监察机关与公、检、法机关互相交接案件的有关材料时,必须正式办理手续,履行以下程序:
1、制作文书。案件移送单位制作案件移送书(函),注明案件移送的原因;
2、案卷交接。由案件移送单位的承办人和接收单位的接收人交接案件材料并填写《移送案件登记表》(附表一);
3、审查案件。纪检监察机关与公、检、法机关接到移送案件后,及时进行审查,对应立案侦查或受理的,及时办理立案或受理手续;经过审查,不予立案或受理的,书面说明不立案或受理的理由,并将案件材料退回移送单位;
4、依法办理。经过审查符合立案或受理条件的案件,接收单位根据移送的相关材料,按照本系统工作程序和要求,依法依纪对该案件进行办理;
5、及时反馈。案件办结后,接收单位应将案件各阶段进展情况向移送单位反馈,送达相关材料,并填写《移送案件办理情况反馈表》(附表二)。
第九条 公、检、法机关查处的党员违法犯罪案件,在依法处理前,有关纪律检查机关或党委决定要作党纪处分,需要公、检、法机关提供有关材料的,公、检、法机关应积极配合。
第十条 经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由案件审理室直接受理,不再履行立案手续。
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政纪责任的,纪检监察机关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法规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
第十一条 为构建党政纪与法律之间的有效协调机制,形成查办案件的整体合力,建立完善以下制度:
1、执法执纪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分管领导参加,相互通报案件查办情况,掌握案件查办工作动态,协调解决案件移送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2、移送案件跟踪制度。纪检监察机关与公、检、法机关互相移送的案件,双方要加强联系,密切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既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又要相互监督,共同促进,确保移送案件能及时、有效得到处理;
3、纪检监察机关疑难案件协审制度。纪检监察机关在审理案件中,遇到疑难复杂案件难以定性时,可以商请司法机关的法官、检察官予以协作,帮助纪检监察机关把好案件定性关,确保案件质量;
4、纪检监察干部参与法院法庭审判旁听制度。对涉案人属于中共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的案件,纪检监察机关委派有关人员进行旁听,了解掌握移送案件的案情进展及结果,做到法纪同步。
第十二条 对有关办案单位和人员在办理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违纪违法案件中,故意隐瞒、压案不报、推诿拖延、拒不移送案件的,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纪检监察机关与公、检、法机关等执法单位相互移送案件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
表一:《移送案件登记表》
表二:《移送案件办理情况反馈表》
表一:
移送案件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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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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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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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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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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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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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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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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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
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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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及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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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监
察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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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
理
结
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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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
送
案
件
材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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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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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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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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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移送书(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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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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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报告、侦查终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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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抄或复制的主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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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检查交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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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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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案件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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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
单位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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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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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
单位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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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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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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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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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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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此表一式三份,移送单位和接收单位各一份,存卷一份
表二:
移送案件办理情况反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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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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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案件移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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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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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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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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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办
送理
案结
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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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
馈
材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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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单
案位
件的 |